2007年4月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交回赃物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情节

  陈先生问:
  王某是我单位职工,前些日子,他趁值班之机偷走了单位的一台笔记本电脑。事后,王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,主动向单位承认丢失的电脑是他偷走的,王某在我单位领导的陪同下一起去了公安机关。请问,王某的行为算自首吗?

  本报作答:依据我国刑法规定,所谓自首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,或者虽被发觉,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,主动、直接向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王某的情况应该被认定为自首情节。